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偉翔 即 趙偉毅 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釋明聲請人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
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106、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足以辨識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