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55號聲請人 吳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