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孫萍萍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