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09號抗告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 律師具保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涉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2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乙○○因傷害等案件(94年度易字第1209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嗣於本院審理中因傳拘被告無著,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茲據抗告人以其並無逃匿等語提起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傳喚雖未到庭,惟其嗣已於95年3月24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是於本院前揭95年3月29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時,被告既已入監執行,自非屬逃匿。核諸上情,堪認抗告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陳靜茹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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