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26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6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9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2月14日裁定羈押,嗣於95年3月14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歐陽漢菁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