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科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
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妨害秩序、
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罪質部分相類、部分迥異,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之情形,兼衡以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上開調查表可參,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17日前某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3月17日)110年7月19日111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03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38號111年度苗簡字第54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8日112年2月10日112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38號111年度苗簡字第545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0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3日112年3月28日112年5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4079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06號編號1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456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1年3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3月28日至111年3月29日)111年3月30日110年11月初某時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2月16日至111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8號等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2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11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0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5號113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12日112年7月25日113年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0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15號113年度金簡字第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112年9月12日113年3月1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橋頭地檢112年執字第4140號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23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34號編號1至5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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