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甲○○違反醫師法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三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處分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易字第二四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九十四年七月申請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經檢察官核准至大陸探親,然自九十四年八月起迄今未依規定報到且期間經多次告誡無效,又經函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確認該員已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核該受處分人所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上開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有上述刑事判決書一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稽,依上開規定應撤銷受處分人之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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