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79號聲請人 麥銘道 即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麥銘道為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凱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清算人麥銘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麥銘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法算所得申報書收據、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董事會議事錄、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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