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7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97年7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8頁),上訴人於97年8月11日提出上訴狀,然並未敘述理由,經原審法院通知限期於函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97年8月27日送達(見送達證書回執)於上訴人,惟其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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