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竊盜、收受贓物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收受贓物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收受贓物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9月8日│96年10月23日│96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2119號│字第25229號│偵字第68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868號│5952號│286號││├────┼────────┼────────┼────────┤││判決│96.09.26│96.12.24│97.02.12│││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2868號│5952號│286號││├────┼────────┼────────┼────────┤││判決│96.10.29│97.01.17│97.03.03│││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412號│字第2794號│字第3920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3日│96年9月14日回溯4│││││至5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802號│偵字第572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86號│223號│││├────┼────────┼────────┼────────┤││判決│97.02.12│97.01.1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286號│223號│││├────┼────────┼────────┼────────┤││判決│97.03.03│97.02.04││││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920號│字第3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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