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8536號、第9230號、第15358號、第15359號、第18618號、93年度偵字第17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2年4月19日訊問被告後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由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甲○○業經本院於97年1月4日以97年中院彥刑緝字5號通緝中,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無法攜同被告甲○○到庭,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