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李科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李 劉束鐘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劉束鐘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李劉束鐘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8年7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