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清水 即文展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
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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