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家宜朱淑錦
           住臺中市○里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怡慧吳麗枝 會間請求給
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1,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此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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