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4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南小字第214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許豊鑫

被告 吳孟修

林佳微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1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90,740元,及自111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

,及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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