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399號

原告順誠照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文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65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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