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暨給付扶養費部分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5,500元,茲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