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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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67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傅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另自其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