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振祥因:㈠涉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㈡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上訴確定;㈣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39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所犯㈠、㈡之罪,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上開所犯㈢、㈣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1月3日入監執行,經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1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8
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