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7法定代理人 劉永雄 被告 翁龍益 被告弘基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