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林國榮 被告 高志偉
吳環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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