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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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簽單肆張、對獎單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17號被告劉俊太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六合手冊1本(聲請書記載為99年度保字第4070號)、六合彩簽單4張、對獎單2張,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俊太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21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0年6月2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各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六合手冊1本、六合彩簽單4張、對獎單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依上揭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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