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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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許大智.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丙○○(原名許大智)為乙○○之夫,係有配偶之人(其於民國87年11月29日與乙○○結婚至今),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與甲○○(原名 邱羿萱 ,其所涉相姦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97年12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發生性交之通姦行為,甲○○因而受孕,並於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案經乙○○怡提出告訴,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所犯為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