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延樹具保人陳牡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牡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牡丹因被告林延樹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44號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99年刑保Ⅰ字第51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
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