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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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聲請人 黃秋談 (即 黃瑞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110年1月11日補正到院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繼承系爭股票之繼承人名稱與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不符(「 黃瑞賢 」或「黃秋談」?)。若為「黃瑞賢」,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名稱;若為「黃秋談」,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黃秋談、黃瑞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重新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