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4號上訴人 楊建偉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柳宏典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8,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