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317號債權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務人 張悉貞 即 謝忠和 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孟憲 即謝忠和之繼承人債務人 謝文瑤 即謝忠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忠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