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東融 債務人 余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余明華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8.2%按月調整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12月2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49,655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12月26日起至105年1月25日止│百分之9.5││││1│149,655元├────────────────┼───────┤無│無││││105年1月26日起至105年10月25日止│百分之11.4│││││├────────────────┼───────┤│││││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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