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林木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5,8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8
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