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