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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