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拍更一字第一號
聲請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之全部股票正反面影本(應包括質權設定之清淅背書,若無法辨識,請提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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