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四號
原告翔鴻企業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契約書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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