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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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 劉政杰 相對人萌奇生活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四、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871元,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12月,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6,87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勞方,相對人為資方,相對人未履行民國108年8月6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請求裁定依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協商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事件,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08年8月6日調解成立,而該調解紀錄載以: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請求事項共計286,871元,分21期給付108年9月至12月,每月10,000元、109年1至12月,每月15,000元、110年1月至4月,每月15,000元、5月6,871元,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台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戶名:劉政杰帳號: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等情,有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宜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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