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志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文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玉雪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