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黃慕容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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