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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