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號乙○○戊○○
號丁○○
號丙○○
共同送達代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0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周紹武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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