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2號聲請人陸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華 聲請人宏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孟豪 聲請人 何彭月華 聲請人 何紹 洋聲請人 何紹鈞 聲請人何紹雯聲請人 呂何秀 敏聲請人何秀慧聲請人 何淑媛 聲請人 何淑芳 聲請人何舜凌聲請人 何堯軒 聲請人 何泉軒 聲請人 何碧蓉 聲請人何美容聲請人 徐何素姬 聲請人 邱何素珠 聲請人 何翁玉妹 聲請人 詹素姮 聲請人何紹齊聲請人何享芸聲請人 何岱芸 聲請人 何日軒 聲請人 何麗珠 聲請人 鍾英菊 聲請人 何紹聖 聲請人 何路 得聲請人何明軒聲請人 何秋豊 聲請人 范何嬌妹 聲請人 何啟垠 聲請人 蔡雪琴 聲請人 何幸芳 聲請人 何宇軒 聲請人曾春香聲請人 何治軒 聲請人 何方瑜 聲請人 何啟壇 聲請人鄭何素淑聲請人 何素錦 聲請人官幸雄聲請人官有權聲請人官有鋕聲請人官蕭瑞美聲請人官大弦聲請人官欣怡聲請人官佳怡聲請人官有垣聲請人官有衡聲請人官美蘭聲請人宋美珠聲請人何寬雄聲請人何寬宏聲請人 何宜芳 聲請人 何翠芸 聲請人 何翠芝 聲請人 何信貴 聲請人 何宇詮 聲請人 蘇秀謙 聲請人 蘇勇鴻 聲請人 蘇韻君 聲請人 蘇筱婷 聲請人 何鳳美 聲請人 何素美 聲請人 莊英勛 聲請人 莊英斌 聲請人魏 莊美杏 聲請人 莊美惠 聲請人 莊美凰 聲請人 莊美志 聲請人 羅美合 聲請人 范云羽 聲請人 羅秉治 聲請人 羅敏慈 聲請人 羅世慧 聲請人 羅美財 聲請人 羅美雲 聲請人 羅金蘭 聲請人 陳美文 聲請人 徐勝光 聲請人 徐勝保 聲請人 劉信堂 聲請人 劉修樺 聲請人 劉惠萍 聲請人 劉羿 汶聲請人 劉桂英 聲請人 陳劉春蘭 聲請人 劉金鳳 聲請人 劉秋琴 上列89人共同代理人 林華羚 相對人 何育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陸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89人為通知相對人何育綸如附件所示優先承買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戶籍謄本註記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1日出境,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等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雖設籍於新竹市○區○○路○○○號3樓之1,惟因註記已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1日出境,此經本院依職權透過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證屬實,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