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攤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60號聲明人即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為第二審判決並送達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並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鄭優承受為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另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復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為第二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19日分別送達判決予兩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但查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為鄭優,並申請經濟部於106年1月16日為准許變更登記完畢,有聲明人提出之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足稽,上訴人並據以聲明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鄭優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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