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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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承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號乙○○
210戊○○
巷2號丁○○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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