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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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 楊麗蓉
楊宥珊 被告 楊淑娟
張宛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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