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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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號
再審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八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可稽。再審聲請人對該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法官韓金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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