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八號
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二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並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