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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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原告已繳納1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14,230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