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陳秀葉 非訟代理人 朱麗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柯沛鈴 即 柯豐振 之繼承人等五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土地部分關於權利範圍之記載。(與謄本記載不符)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三)請補繳應來紅除戶戶籍謄本。
(四)請向被繼承人 柯献堂 、應來紅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五)請陳報 柯孟茹 之法定監護人,並提出其依據。
(六)請補提完整、清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七)請補提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