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㈠字第74號上訴人富台永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月梅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被上訴人信義永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宜興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黃亭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