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48號
原   告  林立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明雄林富琦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用500元,應再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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