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四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璟章 訴訟代理人 吳振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