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號原告 高龍泉 被告 楊斐媛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萬1,
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郭人瑋